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根据商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要求,为构建和谐商会氛围,树立台州市福建商会社会形象,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商会会员的经营行为,积极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交流合作,共谋发展,特制定本公约。 

第二条  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,是商会会员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 

第三条  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即:富强、民主、文明、和谐、自由、平等、公正、法制、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友善。 

第四条  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,是指台州市福建商会全体会员单位。

第二章  自律条款

第五条  会员应严格遵守: 

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 

(二)商会《章程》、《会员自律公约》和商会其它规章制度。

(三)商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时参加,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,应提前请假。 

第六条  会员应当严以律己,自觉约束行为,合法经营,不损害会员企业及商会的社会声誉。 

第七条讲究信誉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做到重信守诺,努力提升会员企业及商会的社会形象。 

第八条会员之间团结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,不搞拉帮结派,自觉维护商会大局。 

第九条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,避免会员企业及商会遭受利益损失。 

第十条对企业负责,对商会负责,对社会负责,对家庭负责,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不做有损企业或商会形象之事。 

第十一条  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,遵循“引导扶持、互助互济、友好协商、求同存异、力求双赢”的原则。 

第十二条  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各类会议上,商会会员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生效后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方能生效。 

第三章 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

第十三条  商会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。

第十四条  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,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会内通报批评。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,必要时,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。 

第十五条  对自觉遵守本公约,对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,商会可对其予以表彰。


第四章  附则

第十六条  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 

第十七条  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 

第十八条  本公约经2022年4月21日台州市福建商会四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