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会章程有关条款的要求,为构建和谐商会氛围,树立台州市福建商会社会形象,维护商会会员的合法权益,规范商会会员的经营行为,积极促进商会会员之间交流合作,共谋发展,特制定本公约。 第二条 本公约是商会会员自律性公约,是商会会员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 第三条 商会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即:富强、民主、文明、和谐、自由、平等、公正、法制、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友善。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商会会员,是指台州市福建商会全体会员单位。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: 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 (二)商会《章程》、《会员自律公约》和商会其它规章制度。 (三)商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按时参加,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的,应提前请假。 第六条 会员应当严以律己,自觉约束行为,合法经营,不损害会员企业及商会的社会声誉。 第七条讲究信誉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做到重信守诺,努力提升会员企业及商会的社会形象。 第八条会员之间团结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,不搞拉帮结派,自觉维护商会大局。 第九条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行为,避免会员企业及商会遭受利益损失。 第十条对企业负责,对商会负责,对社会负责,对家庭负责,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不做有损企业或商会形象之事。 第十一条 商会对会员单位的服务,遵循“引导扶持、互助互济、友好协商、求同存异、力求双赢”的原则。 第十二条 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各类会议上,商会会员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生效后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会议决议需经到会半数以上参会人员通过方能生效。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商会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。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,商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会内通报批评。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,必要时,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。 第十五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,对商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,商会可对其予以表彰。
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第十七条 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2022年4月21日台州市福建商会四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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